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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可以用在知识产权实缴?

更新时间
2024-12-13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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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可以用在知识产权实缴?

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企业或个人选择技术成果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在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顾群转让时,按技术成果原值与合理税费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同时规定,无论投资者选择适用哪种政策,被投资企业均可按技术成果评估值入账,在税前摊销扣除。上述优惠政策将大大减轻企业和个人科技成果投资的税收负担,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所以专利可以用于知识产权实缴。

专利权股份是实缴资本。

专利权可以作为资产,与实收资本具有同等价值,这是由专利权的无形资产性质决定的。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可以给专利权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将专利权像其他有形资产(动产、不动产、货币资金)一样纳入资产管理,已经成为许多先进企业的共识和做法。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

  如果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一方是个人,则涉及到个人所得税。这个政策几经变迁,经历了从递延到征收再到递延的波折历程。

  Zui初,国税函〔2005〕319号文说: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个文件正式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给予递延纳税优惠。

  但是,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废止了国税函〔2005〕319号文。同年,总局下发了国税函〔2011〕89号文,进一步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再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极大的影响了技术成果转化。个人技术入股,仅取得了股份,并没有套现,没有现金收入,没有纳税能力,实践中屡屡发生个人由于个税原因而终止投资的情况。

  直到2015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才下发了《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对非货币性投资给予了5年的分期纳税优惠。41号文明确了:如果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何分期?文件没有说,实务中有人延迟至Zui后一年缴纳绝大部分个人所得税税款。

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此文规定: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101号文突破了41号文规定的5年的期限,只要投资人一直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就可以一直可以享受递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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